四季高爾夫球社 組織簡則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簡則係依據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友會全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二十四條訂定。
    第 二 條 本社定名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友會全國總會四季高爾夫球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 三 條 本社以促進母校與校友間之情誼及增進身體健康,定期舉辦高爾夫球聯誼賽為宗旨。
  • 第 二 章  任務
    第 四 條 本社之任務如下:
    一、 協助在校生、校友及眷屬學習高爾夫運動。
    二、 協調校友會各項高爾夫賽事及聯誼活動。
    三、 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
  •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五 條 本社社長、副社長及主任秘書人選須為當屆理事長所在地區之北科高協球隊幹部或該地區球隊推舉之人選,並經由理事長核准、聘任之。
    第 六 條 社長、副社長、主任秘書任期與理事長同,連聘得連任。但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 七 條 本社職員由本會會務人員兼任。
    第 八 條 本社社長、副社長、主任秘書均為義務職。
  • 第 四 章  會議
    第 九 條 會議原則上於球賽後舉行,必要時得由理事長指派專人召集之。
    第 十 條 本社會議應有社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案之通過應有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如遇票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
    第 十一 條 本社會議決議事項應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但有時效性之事項得逕報理事長決行,並提報理事會追認。
  • 第 五 章  經費
    第 十二 條 本社經費來源:
    一、 報名費。
    二、 本會年度預算內編列補助。
    三、 個人自由捐款。
    四、 其他收入。
  • 第 六 章  附則
    第 十三 條 為促進社員高爾夫球運動的品質,本社作業辦法另訂之。
    第 十四 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110年1月1日第九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實施。

 

四季高爾夫球社作業辦法

  • 第 一 條 本作業辦法係依據本社組織簡則第十三條訂定。
  • 第 二 條 凡本校之校友皆可申請加入成為本社之社員。
  • 第 三 條 本社社員之權利:
    一、 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 參加本社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 第 四 條 本社社員之義務:
    一、 遵守本社組織簡則及本作業辦法。
    二、 擔任本社所委任之職務及工作。
  • 第 五 條 本社聯誼賽分為團體組與個人組:
    一、 團體組:
    1. 由總會、各地區校友會、校友團體或母校教職員組成。
    2. 每四位為一組,組數不拘。
    3. 比賽名次以該團四位總桿數作排名,如總桿數相同時則從第18洞往前作「驟死賽」。
    二、 個人組:
    1. 凡校友均可報名參加,各地區校友會每組報名不足四位者均參加個人組。
    2. 參賽者以新新貝利比賽方式作為比賽名次。
  • 第 六 條 本社定期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之第三個星期三舉辦聯誼球賽。
  • 第 七 條 本社每季輪流於北、中、南適當球場舉行。
  • 第 八 條 每年配合母校校慶,由總會舉辦總會長盃比賽。
  • 第 九 條 參加者每次需繳交報名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含餐費及獎品等),果嶺費及桿弟費由參加者自理。
  • 第 十 條 會議原則上於球賽後舉行,必要時得由理事長指派專人召集之。
    第 十一 條 本作業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110年X月X日第九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實施。